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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及易地建设项目(审批)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5、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220号); 二、审批范围 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及规划控制区内的所有民用建筑。 三、申请材料 1、单位(个人)申请;(制式表格); 2、建筑设计方案或者建筑施工图。 四、许可程序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 1、申请人向市人防办提交申请材料,市人防办审查提出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 2、申请人向市人防办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设计光盘、地下室结构设计计算书、防护师、防化师设计资格证书,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 3、申请人向市人防办提交施工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监理单位的人防专业资质证书,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4、签订防空地下室建设合同; 5、市人防办审查办理《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 6、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向市人防办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图纸,市人防办颁发《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 建设标准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面积,德州市区内(含开发区和新城区)修建六级(含)以上,其中15层以上的和用于人员掩蔽的按五级(含)以上;其他县(市)修建六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面积,规划内(含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城区)按4%,其他县(市)按3%集中修建六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新建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3米以下居民住宅,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4、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5、拆除报废人防工程项目,按原建筑面积和防护等级予以重置或修复,不能重置或修复的,应依法赔偿损失。 产权及使用管理 1、各级政府和人防主管部门投资以及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修建的各类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属国防资产,由人防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进行产权登记和责任管理; 2、凡属国防资产的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未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抵押、变卖; 3、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者应先向人防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使用证,并按规定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符合使用安全及其他有关要求,始终处于完好的战备状态。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 1、申请人向市人防办提交申请材料,市人防办审查提出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 2、申请人向市人防办提交免建防空地下室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市人防办审查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项目报审表》; 3、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市人防办颁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三)承诺时限 手续齐全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2200元,各县(市)为20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100元(含各县市)。 (五)人防工程建设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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