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需要科学的社会治理机制
2008-9-10 15:07:49 点击次数:
当代中国社会是一个各种阶层与群体不断形成并彼此互动纠葛的社会,是一个不断进行利益格局调整的社会,是一个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快速转型的社会。在这个时代,旧有的社会控制机制正在解体并失去效力,新型的社会控制机制因在建立和完善之中而效力不强。社会阶层之间利益的消长、交割和冲撞,必然会导致不同形式的“摩擦起火”,经济社会难免在高速运行的状态下瞬间“失衡”,科学的社会治理机制和公共管理体系的缺失又会使这种潜在的“失衡”处于不设防状态,这种格局形成之后的结果之一,就是导致各种突发性的群体事件不断发生,各级政府疲于应付。这种情况已经对我国社会的安全运行构成了危险,必须认真应对。 四大原因 孵化群体性突发事件 社会学将各种人数众多、无组织的群体行为,称为集合行为。美国社会学家斯梅尔塞认为集合行为的发生有六个基本条件:环境条件、结构性压力、普遍情绪的产生或共同信念的形成、诱发因素、行为动员和社会控制能力。其中,最重要的还是社会控制能力,集合行为最终是否会发生取决于社会控制能力的强弱。 当前中国社会就处于民众集合行为产生的边缘状态,亦即处于对大规模群体行为的“不设防”状态或准备不足状态。从中国当前社会中发生的一些突发性群体事件来看,主要原因有四点。 原因一,社会控制机制的转换。以往我们行之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的核心—单位制,即以档案制、户籍制、层级管理为手段的控制方式,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而逐步解体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政府机关、军队和高校系统仍然带有单位制的特色之外,其余的人都游离在单位制之外了。这些游离在单位制之外的人,与工作单位的关系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合同契约关系,工作单位除了在工作时间内对他们有约束之外,其他方面不能管、不愿管,也管不了。他们的言行只能依靠法律来约束,当法律不健全,或法律权威不够高时,对他们行为的控制就变得很困难了。这就是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时,我们面临的困境。 原因二,利益群体、社会阶层之间的冲突加剧。在以往的社会结构中,在整体的利益、全局利益的名义下,各个利益群体、社会阶层的利益被掩盖和湮灭了,个人意识和群体意识还处在朦胧的未觉醒状态。改革,事实上就是利益格局的调整,思想解放则唤醒了人们的个体意识和群体意识。为自己或为所属的群体争取利益,本身无可厚非,也是现代社会赋予人们的权利。但是,当这种争取利益的行为一旦受阻,或者这种行为超出了一定的度量界限,就有可能演变为突发性的群体事件。 原因三,观念与机制滞后于社会发展。在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的今天,我们的政府机构、政府官员的观念变化滞后于社会结构的变迁,我们在处理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时,不仅对所发生的问题的严重性估计不足,也显得处理这类事务的经验不足;而且观念陈旧,有时甚至用以往的思维方式来对待眼前的事件。 原因四,信息传播的高度发达。按照斯梅尔塞的理论,“普遍情绪的产生或共同信念的形成”是产生集合行为的基本条件之一。在现代社会,信息传播的手段丰富多样,信息的传播变得十分方便和快捷。一旦产生某种反社会情绪,不再需要以往那种口口相授或书信往来的方式,而是通过互联网的传播,很可能就会快速地蔓延开来,从而迅速地形成普遍情绪或共同信念。 三大机制保障“应急反应” 防止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以及避免事态的扩大化使应急反应机制的建立成为必需。而要建立这样的机制,需具备两个前提。第一个前提是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使应急反应机制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毕竟,现代社会的首要权威是法律权威,而不是政府权威或道德权威。在法律的轨道上解决突发性群体事件,能有效地减轻政府受到的压力,不至于出现民众与政府对抗的恶性局面。当然,在要求民众服从法律的同时,政府行为也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第二个前提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要结合中国的实际。 |